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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24    来源: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绵阳市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0日

  绵阳市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绵阳市委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集中精力大抓工业24条措施》(绵委发〔2021〕11号)精神,切实帮助工业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等及时获得金融机构续贷支持,防范化解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结合我市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绵阳市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应急转贷资金)是指市、县两级共同设立的,为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工业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提供按期还贷、续贷短期周转的资金。

  第三条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统筹管理应急转贷工作,专项资金专户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四条 市级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具体承担应急转贷工作,与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开展应急转贷业务,负责市应急转贷资金业务跟踪管理。

  第五条 资金规模及构成:我市应急转贷资金规模为2.6亿元,其中市级财政出资0.6亿元,涪城区、游仙区、江油市、三台县、安州区、高新区、经开区、科创区财政各出资2000万元,梓潼县、盐亭县、平武县、北川县财政各出资1000万元。

  第六条 应急转贷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全市统一、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政策内容

  第七条 申请应急转贷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纳入绵阳监管的且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主体,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具备本期贷款条件和后续还贷能力,2年内无重大安全、环保事故以及严重失信违法记录。

  (二)流动资金还贷存在暂时困难,合作银行同意续贷并正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企业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等不得申请使用应急转贷资金。

  第九条 企业申请的单笔应急转贷资金额度控制在贷款到期金额或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金额(按就低原则执行)以内,营业收入4亿元以上的企业单笔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的企业单笔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第十条 企业可以多次申请使用应急转贷资金,但必须一笔一清,再次申请时,原有借款和资金使用费必须全部清偿。

  第十一条 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时间原则上控制在30天内。资金使用费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LPR计算,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承担应急转贷工作的市级国有融资担保机构以实际使用天数一次性足额向企业计收。若30天内不能完成续贷相关手续,合作银行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转入的该笔应急转贷资金本金无条件及时退回应急转贷资金专用账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管理流程

  第十二条 资金申请。企业填写《绵阳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企业签章后连同续贷申请材料一并向合作银行提出续贷申请。

  第十三条 资料审核。合作银行对企业续贷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予以续贷并同意企业申请应急转贷资金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后,送承担应急转贷工作的市级国有融资担保机构。

  第十四条 资料核查。承担应急转贷工作的市级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对《申请表》及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情况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完成审签后,将使用应急转贷资金的资金额度拨入合作银行提供的指定账户,注明借款企业名称,用于归还企业到期银行贷款,市经信局会计上作应收款处理。

  第十五条 资金收回。应急转贷资金到达合作银行提供的指定账户后,合作银行应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快办理完成续贷手续,在落实有效放款手续后,合作银行使用应急转贷资金归还企业原贷款并发放新贷款;经借款企业委托或授权,合作银行应将新贷款中应急转贷资金部分足额划至市应急转贷资金专用账户。收到资金后,市经信局会计上作冲销应收款处理。

  第十六条 资料归档。应急转贷资金收回后,承担应急转贷工作的市级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 市经信局适时开发建设市应急转贷资金网络申报系统,待申报系统建设完成后,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对管理流程进行优化。

  第四章 资金清算

  第十八条 每年3月底前承担应急转贷工作的市级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对上年度资金使用费进行清算,资金使用费清算结果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书面告知各县(市、区)、园区。应急转贷专项资金的收益当年内(包括企业缴纳的资金使用费、存款利息等)全部转入本金账户。

  第十九条 应急转贷资金规模应根据转贷资金使用效率、企业转贷需求等情况适时调整。如遇重大政策调整及市场需求变化,经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可终止转贷应急工作,相应资金及其收益按原出资比例返还各相应财政。

  第二十条 应急转贷日常工作经费纳入市经信局年度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承担应急转贷工作的市级国有融资担保机构严格履行借款相关手续,督促合作银行尽快办理转贷手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做好资金使用费管理,专账核算,按月对账,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报送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合作银行承担应急转贷资金清偿责任。按照第十一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负责转贷资金回收。因合作银行过失和违约导致应急转贷资金损失的,承担相应清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每年对承担应急转贷工作的市级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及合作银行开展转贷业务评价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市经信局、市财政局依照法律法规,按照平等自愿原则,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24日起执行,《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绵府办发〔2018〕3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5年。

上一条: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2022年 稳定经济增长激励措施》的通知
下一条: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大对外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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